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4执1143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4执1143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朱文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18号绿都温莎城堡33号楼2单元8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5738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奕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朱文龙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