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保管不善,将1507004243号(郭青云)的抵押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