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5执恢140号之四;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505执恢140号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合林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解放北路258号润丰新尚C区16-1号楼1单元15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8496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刘国荣(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