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执恢108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执恢108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广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路西、新京房地产南壹品蓝湾·景苑13号楼1单元704(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2806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禹颖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郭广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