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永锋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55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永锋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