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927执149号;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927执149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庆正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牡丹苑28号楼3单元1404(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20722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赵省卫(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庆正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