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339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3392号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吴鹏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新郑市龙湖镇段92号远洋风景居8号楼1单元2304(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8081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张城成(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