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新郑市彼岸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郑市彼岸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新郑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