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431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4313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小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郡59号楼1单元12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337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魏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小龙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