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李超红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5010147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超红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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