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665号之九;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665号之九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跃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路北段东侧丽水华庭13号楼1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1001004778)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梁凯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跃民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