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339/2025-00118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典型案例
  • 2025-11-18
  • 2025-11-18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新郑市某炒货厂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在新郑市某干果铺抽检到标称新郑市某炒货厂生产的白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7月22日,规格:计量称重)。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白瓜子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7月22日,该炒货厂生产涉案批次白瓜子5件(10kg /件),生产成本140元/件,总生产成本700 元。7月25日、30 日,分别以150元/件的价格售予新郑市某干果铺及中牟县某电商,累计违法所得750元。调查同时发现,该炒货厂在采购生产白瓜子所需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留存进货票据等信息,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鉴于该炒货厂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750元)及违法所得(750元)较小,且属于小微企业,经营存在实际困难,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 版)》中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形。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新郑市某炒货厂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9000元。

【典型意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案件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实现了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的有机统一。

涉事炒货厂因生产的白瓜子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其系初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短、货值及违法所得较低,且属于经营存在实际困难的小微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相关规定,依法适用减轻处罚。

最终,在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将罚款金额确定为9000元,既体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坚决惩处,又兼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助于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提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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