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郑市某某咖啡奶茶原料商行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6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郑市某某咖啡奶茶原料商行货架上摆放的在售的“鸭屎香”(生产日期2023.7.25,保质期24个月)5袋、“特调红茶”(生产日期2023.12.19,保质期18个月)2袋、“金香红茶”(生产日期2023.12.19,保质期18个月)2袋、“蜜香红茶(黄色)”(生产日期2022.10.19,保质期18个月)2袋、“蜜香红茶(红色)”(生产日期2023.10.31,保质期18个月)7袋、“茉莉绿茶”(生产日期2023.5.18,保质期18个月)1袋、“四季春”(生产日期2023.6.23,保质期18个月)1袋、“红豆(糖水罐头)”(生产日期2023.7.22,有限期至2025.7.21)4罐、“芋头(糖水罐头)”(生产日期2022.9.22,有限期至2024.9.21)2罐,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原味烤梨”1袋产品标签上无生产日期。
【处理结果】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进货信息违法行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罚款983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因对食品保质期疏于关注,导致过期食品未及时清理下架,对该案的依法查处,既彰显了监管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也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明确警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深刻认知销售过期食品的严重危害,切实强化内部管理与人员责任意识,从源头阻断过期食品流通,真正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