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经营猪肉冒充驴肉的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显示,刘某销售的驴肉制品经专业机构检测,未检出驴、马成分,却含有猪源性成分,其行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因未达到刑事追诉条件,该线索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经查,刘某于2024年6月至9月期间,为非法获利,明知所购原料为猪肉,仍冒充驴肉制作驴肉火烧销售,涉案货值金额 2880元。同时,其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也未留存票据凭证。
【处理结果】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其违法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2880元。
【典型意义】案件从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衔接流程,展现跨部门协作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的高效性,也表明对食品安全的零容忍态度,食品安全防线持续筑牢。
本案中当事人用猪肉冒充驴肉销售,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禁止的“掺假掺杂”行为,而非普通标签瑕疵或质量不达标,违法性质直接关联食品安全核心要求。除掺假销售外,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未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据此分别作出“警告”与“罚没款”的叠加处罚,体现对食品经营全流程合规的严格要求。当事人被认定为“初次违法”,且涉案货值2880元,未超过3000元,符合“从轻”情形,最终罚款按基准下限1万元执行,既体现法律震慑力,也避免过度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本案明确“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会加重违法认定,即使货值金额较低,仍需承担高额罚没责任;同时强调进货查验、凭证留存是食品经营的“底线义务”,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