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陈彦卫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3)第20113号、新土国用(2003)第104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彦卫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