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郑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3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的“1块奶撕棒面包(水牛乳味)”配料表中标示添加了复配乳化剂的食品添加剂,该复配食品添加剂未明确标明具体的配料,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查处。
2025年6月5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06012C),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5月7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荥阳市康泰路鲜宜美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标称郑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芋泥啵啵面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苋菜红实测值:0.0052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2025年6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06012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10100163732246),告知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生产记录、留样记录、入库、出库等记录,未发现同批次食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也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主体相同,经审批与2025年6月11日立案的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并案处理。
【处理结果】对于当事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616元;二、罚款55000元。
【典型意义】案例中针对生产不符合规定食品的查处,不仅从源头阻断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通道,更通过对违规企业的依法处罚,向全行业清晰传递“食品安全标准不可逾越”的明确信号。此举既以法律惩戒警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又从根本上避免消费者因食用标签违规食品、不合格食品而面临健康风险,切实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