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4执1529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4执1529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02号楼1单元2602(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01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徐玲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