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郑市某某生活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0 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57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3 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在售有涉案相同批次姜,未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含“噻虫胺”成分的农药用品。
【处理结果】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批次姜已销售完毕,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对销售农残超标姜的行为警告的处罚,对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同时处罚不仅针对销售端,还会溯源至种植、养殖环节,推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有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的信心,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