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470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47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师宣召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渔夫子路东侧人和家苑9号楼3单元3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059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巧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师宣召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