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477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4771号之二和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郭二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解放北路258号润丰新尚C区12号楼2单元1301(原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8949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晓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郭二伟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