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丹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80102115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丹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