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执恢256号之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执恢256号之六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2022)豫01执恢256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新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南侧11号祥和盛世2号楼1单元501(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002042)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许煜涵(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新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