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利芳因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446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利芳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