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399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3992号之二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芦晓会、张亚军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10号楼3单元202(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9121-1、1301009121-2)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翟芳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芦晓会、张亚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