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3030号之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3030号之二以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汤彩红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 正商·红河谷102号楼1单元1702(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0881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登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汤彩红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