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847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847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69号华南城中园一组团1号楼2单元33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045号)、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69号华南城中园一组团7号楼1单元14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36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