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1627执3665号;太康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1627执3665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维维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12号碧桂园双湖城L H-02-01-31号楼1单元33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37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郭春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维维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