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4760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4760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谢邦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北侧邦友创世小区7号楼1层1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247号)、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北侧邦友创世小区7号楼1层104(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25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宝珠(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谢邦丽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