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1)第238号国有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