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恢1343号之四;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恢1343号之四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宋艺龙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东侧、天途路北侧天途·易居9号楼2单元1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9464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马英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宋艺龙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