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新0105执422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新0105执4223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寇随周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路东侧、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1号楼3单元201室(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995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光荣(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寇随周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