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662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聂二桃名下位于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686号环湖春天三期5号楼3单元7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27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登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聂二桃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