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600375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