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575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575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婷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中美纯水有限公司西侧龙泊桂圆21号楼3单元17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734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海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