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豫0184执716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豫0184执716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东、龙泊南路南中原工学院教职工家属区博学苑3号楼3层303(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607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宋磊(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