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12664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12664号之二和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99号绿都·丹石锦园3号楼1单元2001(原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24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建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