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恢605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恢605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侯燕芝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商务一街1号滨湖湾大厦2单元1013(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908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欢(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侯燕芝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