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22执4752号之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22执4752号之二以及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书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E-1地块)43号楼1单元1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57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昆(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书相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