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高喜芳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822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82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喜芳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