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291执恢255号以及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291执255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志红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7号国瑞铂仕苑7号楼1单元19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408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小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