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惠玲因保管不善,将新城私字第556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遗失,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惠玲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