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4执恢1231号之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4执恢1231号及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翁小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三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5B区1单元135(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7830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何文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翁小丽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