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0116执恢731号之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鄂0116执恢731号之一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万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8B区1单元307(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317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王佩(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万国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