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5执14965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5执14965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杨勇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1号浩创·梧桐郡(E-1地块)59号楼3单元9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41306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余义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杨勇超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