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84执7923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84执7923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时志豪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4号楼2单元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4499号)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其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时志豪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