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豫0102执恢698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豫0102执恢698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泊郡联排别墅13幢05号,(原产权证号为:100100361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袁枫(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