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857/2021-00019
  • 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
  • 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2020-01-10
  • 2020-01-10
2020年孟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巩固孟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已有成果,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实施,全面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2020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镇参与,全面提升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洁美有序、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确保《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杜绝和减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落到实处,孟庄镇人民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孟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志刚任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派出所、大气办、安全办、市场监督所、巡防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磊任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杨勇超、安全办主任李发有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孟庄镇安全办。与禁放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各行政村、社区负责禁放工作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行政村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禁放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禁放工作开展,落实执勤力量,确保各禁放区域内组织健全、检查督导到位;各行政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有死看硬守的执勤力量,有分片包格的观察员、责任人。

三、职责分工

(一)镇派出所:负责对烟花爆竹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对“违禁”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春节期间的禁放执勤工作。

(二)镇安全办: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镇大气办:负责检测镇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每天要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五)各行政村: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制定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孟庄镇烟花爆竹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网格员和社区物业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制定详细宣传计划。各行政村、社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禁放工作宣传计划,确保辖区内不留死角。一是要在辖区的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有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栏、宣传页,其中,全镇横幅不得少于50条,板报、宣传栏不得少于20块,宣传页不得少于10000份。二是要在报纸刊登有禁放工作内容的文章。三是要在每一个回迁小区、居民楼院及其它物业小区、自然村张贴有《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并在每一个社区开辟一个禁放工作宣传专栏,张贴不少于一张的《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行政村、社区要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禁放宣传工作,从现在开始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掀起禁放宣传工作新高潮。积极组织村(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横幅、墙报、灯箱、广播电视、短信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宣传活动。一是在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居民楼院及物业小区门口要广泛张贴《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二是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禁放宣传站,充分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利用联通、电信、移动信息平台,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主要内容,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强烈的禁放氛围。

3、实施举报有奖。镇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和派出所要对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二)层层落实责任

镇政府要与各行政村、社区签订禁放责任书,村(社区)要与辖区企事业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居民楼院、小区物业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辖区单位和小区物业要积极履行禁放职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后,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派出所,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应急、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场和沿街门店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二是公安、巡防队要加强巡逻执勤力量,在执勤中把注意发现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三是各行政村、社区要采取措施,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要上报镇禁放领导组,坚决彻底清查收缴,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重点时段加强执勤

一是2020年1月24日19时至1月25日凌晨1时、1月25日早上6时至8时、2月8日19时至2月9日凌晨1时为重点控制时间,各行政村、社区要组织一级网格、二级网格工作人员、网格员、巡防队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进行控制,保证每栋居民楼、每个重点部位要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二是春节期间派出所、巡防队在主要干道、次干道要增加巡逻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三是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沿街门店及城市周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

(五)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派出所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顶格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巡防队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三是市场监管所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四是安全办强化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查处。特别是各村(社区)、各单位物业小区要对辖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总责,凡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及时通报到各村(社区)、各单位物业小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禁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注意禁放工作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禁放工作督导组,坚持每天对辖区内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进行督导检査,对工作棚架,禁放宣传工作开展迟緩,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禁放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及时上报信息。春节期间禁放工作总结于2020年2月10日前上报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查处的违反《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在2020年2月10日之前,各行政村、社区必须査处一起以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事件,各行政村、社区查处的情况镇政府将予通报。

附件:1、《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新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新郑市人民政府决定新郑市管辖全部行政区域内任何时间段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公布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査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道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新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一、坚决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禁止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利国利民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灾害事故

七、移风易俗,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设文明城市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勤俭持家勤俭建国

十一、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ニ、禁放区内违规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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