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777/2022-00007
  • 新郑市和庄镇人民政府
  • 社会保障
  • 2021-06-26
  • 2021-06-26
新郑市医保扶贫政策

    一、全额资助参保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等七类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实行财政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二、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待遇。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自2019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起付线由0.75万元降至0.55万元,同时提高其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按95%的比例报销。农村贫困人口不设封顶线。

    三、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困境儿童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外,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不设封顶线。

    四、享受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保障。仅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享受恶性肿瘤等32种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和终末期肾病等40种重特大疾病门诊待遇。

    五、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费用,根据对象类别,按照相应比例和限额给予医疗救助。参保人员住院持社保卡就医,医疗救助在县域内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终末期肾病等9种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10%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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