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7-02-16 发布机构: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制定“药品处方集”的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应通过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来制定和遴选药品。药品通用名称应用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收载的药品名称。如《目录》内未收载的药品通用名,而临床又必需的药品,可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并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的特点,以及卫生部或本省制定的药物治疗指南(原则)或医药学科专业学会制定的和医药学术界公认的治疗指南或治疗、预防用药原则(指南),制定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
  编写“药品处方集”主要内容是什么?
  药品处方集编写的内容应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定,最好是编写成便于携带的手册。其主要内容可包括(供参考内容):
  1.总论:①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②药物相互作用。③药物的选择与用药注意事项。4老年人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⑤婴幼儿用药选择与注意事项,等等。
  2.各论:可按临床各科治疗用药和药理学分类办法编写
    ①每个药品各项目信息论述宜简练:通用名称,简要药理作用、适应症,主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主要注意事项等等。②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应由最具有安全性、最具成本—效益比、当地可获得和通过权威质量认证的药品组成。③每种药品:应列出本机构遴选中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种,等等。
  3.附录,具体内容可根据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际情况而定。如可收录:
  ①卫生部或省级卫生厅(局)有关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及技术规范等。②本机构有关临床用药的相关规定。③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原则)。4药物分级管理规定。⑤影响胎儿的药物。⑥哺乳期慎用的药物。⑦按体表面积计算小儿药物用量。⑧肝肾功能低下时药物的t1/2和剂量的调整,等等。
  如何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1.首先应按“药品处方集”所收载的药品遴选临床需求的具体药品制剂品种及其生产企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的药品通用名,是经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制剂通用名,也就是药品库采购和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使用的药品名称。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办法:按本机构“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同一药品通用名下,注射剂型(含水针剂与粉针剂等以及各种剂量规格)和口服剂型(含片剂、胶囊剂、控缓释片、水剂等以及各种剂量规格)只准选择2个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剂量规格(或不同剂量规格)药品制剂品种,各选一个列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同时规定,处方组成类同及作用、适应症相同的复方制剂,只准选择1~2个品种列入“供应目录”(含中成药)。
  3.具体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遴选制剂品种与生产企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其规定的“2个药品制剂品种”,不能理解为一个进口药、一个国产药,在药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按循证医学的原则,首选价格低的药品制剂品种与生产企业。
  ②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和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药品品种可少选,不能多选。如干扰素,应按一个药品选择两个企业生产的品种。再如小剂量阿司匹林片,用于预防用药时,剂量规格有40mg、50mg、60mg、80mg、100mg,只准选1个剂量规格的两家以下企业生产的品种,或80mg和100mg2个不同规格各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
  ③对儿科、眼、耳、鼻、喉和皮肤科等专科用药或外用药等剂型及剂量规格遴选时也应严格控制,只准选择1~2个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品种。
  4干部病区用药,不应作为遴选哪家企业生产药品的条件。
  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对药品的遴选进行干扰。
  ⑥遴选“药品处方集”的药物及其制剂品种的原则:应根据临床需求、药品质量、药价合理、企业信誉度等因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遴选。
  编写“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应注意什么?
  1.应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的原则与标准,编写时应突出本医疗机构的“个性”和特点。
  2.应十分重视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和遴选程序,遴选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有的医院遴选药品品种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但选哪家企业生产的则由院务会决定,有的甚至由院长或主管院长个人选定,这种运作程序不适当,未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运作也不透明,应改进。“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物品种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的药品制剂品种及遴选哪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均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按本机构制定的遴选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等,在严格控制下进行遴选,院领导应组织监控和对遴选的“目录”进行审查。
  3.应定期修订,现阶段可约半年修订一次,但不宜频繁或随意修改。
  4.也应重视在如何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第(3)项提及的应注意的问题。
  “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没有列入的药品品种或剂型或剂量规格的应如何解决?
  1.因临时特殊诊疗需要,“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没有列入的药品品种或剂型或剂量规格的,相关临床科室可提出申请,经医务处(科)和药剂科主任签署同意后,由药库一次性购入使用,药库不常备。
  2.在本机构治疗特殊需求的药品,应由本机构药学部门的药品库负责采购,不得请患者或患者家属自行外购,以保证购入药品的质量。
  3.患者自备药品一般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只有在患者必须接受此药物治疗,而本机构药学部门的药库又不能供应时,方可经主管的主治医师和临床药师或调剂室负责技术工作的主管药师审核同意;使用此类药品时,处方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上有记录。如果对药品的来源、质量及完好性等有疑问,应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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