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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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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2日


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我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按照省政府、郑州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点,以削减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遏制扬尘污染为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严格实施奖惩,狠抓污染减排,动员全民参与,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为建设美丽新郑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市PM10 和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优良天数完成郑州市定目标任务;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1.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合理规划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和禁入行业。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气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规划中心、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着力调整产业结构

2.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制定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对电力、钢铁、冶炼、水泥、碳素等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淘汰。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严格行业准入。以环境容量定项目,实施“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集聚区项目,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污染、资源节约型”重大项目。全市禁止新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强化燃煤污染控制

4.严格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对10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提标治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对我市主城区建成区以外的10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和治理,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6.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管理。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逐步扩大禁燃区区域。2016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达到主城区建成区面积的50%。开展无燃煤区建设后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街道、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委会

7.严格监控煤炭质量。

(1)本市用煤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劣质煤。

全市民用煤全硫含量≤0.4%。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推广、督促供热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要使用全硫含量≤0.5%低硫优质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对煤炭销售点定期抽检煤质,抽检数每月不少于总批次的25%,对销售不合格煤炭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在媒体予以公开。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8.加强居民生活用煤管理。引导居民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适当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9.完成工业炉窑行业提标治理工作。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对全市碳素、耐材等行业进行排查治理,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鼓励工业炉窑燃料改为天然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0.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对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1.强化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加强对高架源的监控,2016年9月底前全市范围碳素等高架源行业以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省、郑州市要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纳入在线监管。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在单位大门或其他醒目地方树立环保电子屏,适时公示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2.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和使用;针对生物质锅炉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3.深化土小企业清理取缔。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为重点,继续强化土小企业、燃煤小锅炉清理取缔,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清理取缔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瞒报、取缔不到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五)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

1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准入制度,强化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完成机动车环保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在线远程监控。加强路检执法,在市区主要交通路口逐步建成固定遥感检测系统,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5.全面淘汰黄标车。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2016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就地拆解,严禁转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车污染控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排放不合格、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7.严格查处违规行驶。加大对工程车、农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规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违规进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8.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1)力争提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加强油品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加大油品销售市场抽检频次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油品销售质量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19.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1)加快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专用车等车辆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积极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制定全市加气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规划,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能源供应。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规划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0.打造绿色交通。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打造立体化、快速化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减少车辆行驶中的污染物排放。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市规划中心、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全面遏制扬尘污染

2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所有工地按照“6个100%”标准要求整治达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规划中心、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园林中心、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2.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2016年底,中心城区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85%以上。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严格控制道路扬尘。逐步提高建成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国省道机械化清扫率。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3.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资质、标识不全的运输车辆,杜绝道路遗撒。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4.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1)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开展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积极推广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集中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5.加强秸秆及垃圾焚烧监管。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6.加强城乡综合治理,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7.坚决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按照《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机制

28.按照郑州市修订的《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法,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和程序,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9.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督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 

(二)加强督导督查。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三级督导机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开展专项督导,市直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工业企业等治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日常督查。各级督导队伍要加大财政扣款力度,对未按期整改到位或被媒体曝光的,严格实施财政扣款。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本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每月23日前上报至市大气办。市政府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蓝天工程相关情况调度,每月汇总工作动态,进行全市通报。

(四)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新《环保法》、新《大气法》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各级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五)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约谈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包领导,并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经约谈、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对各有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包领导给予停职、免职处理或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治污设施改造。引导企业加大治污投入。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出发,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在线监测扩面联网,构建布点科学、覆盖全面、设备先进、数据完备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开设环境保护专栏专题,加强舆论监督,加大曝光力度,表彰先进,督促后进。社区、村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采用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大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群众自觉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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